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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269549.2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22元,由原告负担479元,被告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43元(此费原告已预交,该被告在支付赔偿款时直接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