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19)湘0223民初6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19)湘0223民初6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湖南省网岭监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93344.67元,并承担自2017年2月15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7467元,由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467元,湖南省网岭监狱负担3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467元,由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200元,湖南省网岭监狱负担292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