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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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龙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揭阳市粤达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04民初542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海青,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粤达汽车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338029193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梅州市龙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562600024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揭阳市粤达汽车有限公司、***、***、梅州市龙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申请缓交。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温丹 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陈娥 代书记员戴成森 |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