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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型纠纷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扬州市刘氏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行政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苏1084行审77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住***。

法定代表人金春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燕,该局科长。

委托代理人马贤兵,该局职员。

被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刘氏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顺兆。

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9年3月21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邮环罚[2019]第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因被申请执行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没有履行处罚内容,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邮环罚[2019]第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林源

人民陪审员高俊

人民陪审员陆海琴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张玮

书记员张淑纷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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