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扬州市刘氏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苏1084行审77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住***。 法定代表人金春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燕,该局科长。 委托代理人马贤兵,该局职员。 被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刘氏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顺兆。 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9年3月21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邮环罚[2019]第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因被申请执行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没有履行处罚内容,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邮环罚[2019]第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林源 人民陪审员高俊 人民陪审员陆海琴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张玮 书记员张淑纷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