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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松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付111177.52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0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2077.52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3元,减半收取711.50元,由被告***、***各负担35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