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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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博朗门业有限公司 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 青海铭桐佳昊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支付原告青海铭桐佳昊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9791.5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青海铭桐佳昊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1元,由原告青海铭桐佳昊商贸有限公司承担2331元(已交纳),由被告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1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