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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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县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潭诚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漳县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供货款共计833,704.1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额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4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072元,被告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