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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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益力置业有限公司 安徽益力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中景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市荣丰石业装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2776号民事判决; 二、安徽益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南京中景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和加工费共计6437941.2元及违约金(以5184154.64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0日至2017年6月10日,以6437941.2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1日至款付清时止,均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计算的总数额不超过4535455.56元); 三、驳回南京中景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9440元,减半收取44720元,由南京中景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00元,安徽益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47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9440元,由安徽益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安徽益力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