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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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辉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辉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13643元; 二、被告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辉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6900元; 三、被告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辉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利息,利息自起诉日即2020年6月9日起,以23054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安徽辉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0元,减半收取2565元,由被告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安徽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14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