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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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湖北万星面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穴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湖北万星面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穴市支行借款 13434227.18元及支付截止2020年7月31日前的利息 1143049.82元,并自2020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7.1775%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武穴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湖北万星面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263元,减半收取计54631.50元,由被告湖北万星面业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