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绍兴柯桥天实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绍兴柯桥天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在2019年4月22日就案涉厂房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6月17日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位于绍兴市柯桥区××工业园××号××房××楼的房屋; 三、被告***应支付原告绍兴柯桥天实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金、违约金合计343318.37元,以及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按626982.25元/年计算的占有使用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绍兴柯桥天实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29元,减半收取4715元,由原告负担1839元,被告负担2876元,被告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