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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绍兴柯桥天实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绍兴柯桥天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在2019年4月22日就案涉厂房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6月17日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位于绍兴市柯桥区××工业园××号××房××楼的房屋;

三、被告***应支付原告绍兴柯桥天实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金、违约金合计343318.37元,以及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按626982.25元/年计算的占有使用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绍兴柯桥天实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29元,减半收取4715元,由原告负担1839元,被告负担2876元,被告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1
发布日期 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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