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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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鲲鹏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庆功林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大庆鲲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原告哈尔滨庆功林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2年6月20日始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由被告大庆鲲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臧同亮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宇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