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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嫩江县人民法院(2019)黑1121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二、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9)黑1121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被上诉人***赔偿款57,135.03元; 四、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垫付款1,368元元; 五、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9,04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负担1,492.51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市海富康城营销服务部负担2,278.41元,***负担5,272.08元;鉴定费2,1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负担677.36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市海富康城营销服务部负担1,422.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