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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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哈尔滨市第五医院 哈尔滨交通集团公共电车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哈尔滨交通集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老年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范围内赔付原告***医疗费10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老年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范围内赔付原告***护理费58912.40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老年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范围内赔付原告***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141087.60元; 四、被告哈尔滨交通集团公共电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含住院费、二次手术费、腰椎护具费)84971.32元; 五、被告哈尔滨交通集团公共电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费5680元、营养费9600元; 六、被告哈尔滨交通集团公共电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191456.90元; 七、被告哈尔滨交通集团公共电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复印费444.50元、交通费640元; 八、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89元,原告***负担962元,被告哈尔滨交通集团公共电车有限公司负担9727元;黑龙江省远大司法鉴定中心收取的鉴定费271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黑龙江省新讼司法鉴定中心二次鉴定费3300元由哈尔滨交通集团公共电车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新讼司法鉴定中心收取的补充鉴定费4000元由哈尔滨交通集团公共电车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