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邯郸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洛阳盛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2019)晋0781民初991号民事判决; 二、限邯郸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洛阳盛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费340725元并支付该款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洛阳盛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410元,由邯郸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6300元,由洛阳盛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42元,邯郸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6700元,由洛阳盛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4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