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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省经建投集团晋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山西省经建投集团晋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金4170000元、利息880704元。

二、被告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省经建投集团晋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述本金自2002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87元,由被告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7
发布日期 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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