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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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贾汪正邦牧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88268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640元,由被告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