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金夏住宅工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蓬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南金夏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给付下欠工程款199,858.6元及利息(从2018年4月1日起至付清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原告已预交2,200元),由原告***负担52元,被告湖南金夏住宅工业有限公司负担2,1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