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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凯里市人民法院(2019)黔2601民初41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即“一、原告***与被告贵州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签订的《确认书》中“甲方向乙方交付前述产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后,双方的主要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双方确认互不负违约责任”内容无效;三、被告贵州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5306元;四、被告贵州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付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违约金30563元。” 二、撤销凯里市人民法院(2019)黔2601民初41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五项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 三、贵州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交纳的水开户费520元、电开户费520元、数字电视开户费265元、燃气开户费2200元,共计3505元。 四、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19元,由***、***负担49元,由贵州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38元由贵州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