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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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众兴顺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6477.8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计295元,由原告***、***负担64元,被告***、贵州众兴顺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负担231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自行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贵州众兴顺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31元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开户名称: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贵阳市黔灵支行;账号:52×××51)。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