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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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 徐州市永安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参加事故处理人员误工及交通费共计235136.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0元,由原告***、***、***负担1100元,由被告***、徐州市永安运输公司负担14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