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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
四川眉山金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四川眉山金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青神分公司
青神县供排水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计58440元,并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计11040.37元,合计69480.37元;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告***赔偿给原告***医疗费中的自费药损失2735.3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6元,减半收取计1183元,由原告***负担445元,由被告***负担738元(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29
发布日期 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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