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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徐州)商旅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徐州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苏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1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州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69523.98元及相应利息(以1969523.9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6年3月18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州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69523.98元及相应利息(以1969523.9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6年3月18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维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1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苏州高新(徐州)商旅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规定的债务向徐州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二审案件受理费30940元,由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