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城市牌楼镇发达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工程款及劳务报酬246581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94元,被告***承担26526元承担,原告承担768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加付26526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