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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城市牌楼镇发达矿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工程款及劳务报酬246581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94元,被告***承担26526元承担,原告承担768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加付26526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4
发布日期 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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