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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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新城支公司 慈溪市益生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华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慈溪市益生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新城支公司签订的企财险类保单号为 ANIB95087517Q000195J的保险单中第九条第5款不产生效力。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慈溪新城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 7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