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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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顺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吴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以1000万元为基数,利息自2018年1月18日至2018年12月18日按年利率5.5%计算,扣除已偿还利息4633.99元;逾期利息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在年利率5.5%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对被告***未按期支付的借期内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收复利); 二、被告徐州顺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三、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吴支行对被告徐州顺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物(位于徐州市泉山区产)的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2400元,由被告***、徐州顺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