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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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满旺矿山能源有限公司 唐山超通实业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 新疆大唐鼎旺水泥有限公司 大唐鼎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大唐鼎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借款本金29,5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1月23日的利息1,297,508.33元、罚息1,299,290.63元、复利57,147.13元及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29,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及复利(以未付利息1,297,508.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 二、唐山满旺矿山能源有限公司、新疆大唐鼎旺水泥有限公司、唐山超通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唐山满旺矿山能源有限公司、新疆大唐鼎旺水泥有限公司、唐山超通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大唐鼎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570元,由大唐鼎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满旺矿山能源有限公司、新疆大唐鼎旺水泥有限公司、唐山超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