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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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市麦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中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江苏鼎信利达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昆山高新区城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017164元和利息(利息的计算,以481306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之后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27036元,由原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164元,由被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872元。其中,原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872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10872元缴纳至本院(账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25019864360000081114699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