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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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智美广告标牌标识制造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温州智美广告标牌标识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温州智美广告标牌标识制造有限公司2019年3月2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供原告***或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在公司住所地辅助查阅、复制,查阅、复制的期间自查阅、复制之日起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二、被告温州智美广告标牌标识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温州智美广告标牌标识制造有限公司2019年3月2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期间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供原告***或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在公司住所地辅助查阅,查阅的期间自查阅之日起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温州智美广告标牌标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