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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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艾青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易达通供应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五家渠盛大生猪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新疆易达通供应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145,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易达通供应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利息1,208.33元及咨询服务费734.67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易达通供应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违约罚息145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易达通供应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逾期利息10,875元; 五、五家渠盛大生猪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被告***上述四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五家渠盛大生猪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六、驳回原告原告新疆易达通供应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金额165,869.55元,给付标的金额157,963元,案件受理费1,808.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易达通供应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6.27元,被告***、五家渠盛大生猪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1,722.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10-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