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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百灵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京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1000元; 二、驳回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郑州百灵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京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6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