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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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灵迪贸易有限公司 成都维轮保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为本院(2018)川0105执387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被申请人***在未出资45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成都维轮保实业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二项中***应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申请人***在未出资5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成都维轮保实业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裁判日期 | 2020-9-22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