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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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尔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爱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成都中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市爱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97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为标准自2017年7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为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成都中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市爱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律师费13500元; 三、驳回成都市爱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5元、保全费1942元、公告费300元,三项共计7807元,由成都中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