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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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应赔偿给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05,113.56元,扣除已赔付的10,000元,尚应赔付295,113.56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7元,减半收取3,254元,由原告***负担488元,被告***负担2,766元,被告***应负担的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