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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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停运损失68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的,原告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