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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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持有的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 二、冻结***持有的天津东明阁餐饮有限公司2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三、冻结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北方创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5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四、冻结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滨海联投控股有限公司18%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2880万元); 五、冻结***持有的天津北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99%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99万元); 六、冻结***持有的天津北方创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99%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29700万元); 七、冻结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17%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1400万元); 八、冻结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华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九、冻结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菏泽市北方创业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9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16200万元); 十、冻结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菏泽北创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95%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7600万元); 十一、冻结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潍坊尚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79%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15867.15万元); 十二、冻结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赤峰市北创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6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3600万元); 十三、冻结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延吉市北创恒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8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4800万元); 十四、冻结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焦作市普汇管廊建设运营有限公司89.1%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13282.01226万元); 十五、冻结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聊城市北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9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9697.626万元); 十六、冻结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北方创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十七、冻结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德州市北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十八、冻结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中问企业咨询有限公司99%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9.9万元); 十九、冻结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安阳北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14.21%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58673113.89元)。 以上冻结、查封的财产与(2020)京03民初1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的财产合计限额:针对天津北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冻结、查封的财产限额为333748578.41元;针对***,冻结、查封的财产限额为496536850.04元;针对***,冻结、查封的财产限额为399196266.87元;针对***,冻结、查封的财产限额为406537357.39元;针对***,冻结、查封的财产限额为406537357.39元;针对***,冻结、查封的财产限额为406537357.39元;针对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冻结、查封的财产限额为333748578.41元;针对本案所有被申请人,合计冻结、查封的财产限额总金额为780350875.44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