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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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涌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涌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涌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支付暂计算至2020年6月18日的罚息5323.02元,并支付此后至实际履行之日的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336%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在实际承担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预收案件受理费4387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93.5元以及财产保全申请费1549元由被告***、***承担,并由***、***、***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在实际履行后,有权向***、***追偿。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涌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