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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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郴州市桂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郴州市桂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之内向原告***、***提供***、***购买的位于郴州市北湖区(人和好景)4栋16层1610号房屋的不动产增值税发票,并向原告***、***提供该房产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所需的一切资料;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承担40元,由被告郴州市桂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