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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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春市东国新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鹏玉实业有限公司98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11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长春市东国新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鹏玉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鹏玉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44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44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000元,被告长春市东国新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84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