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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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东秀电梯有限公司 通化华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6民初1590号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6民初1590号判决第二、三项; 三、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被上诉人长春东秀电梯有限公司违约金7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473元,由上诉人***负担3623.13元,被上诉人长春东秀电梯有限负担849.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10元,由被上诉人詹晓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