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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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迪循环经济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高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恒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高迪循环经济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275000元; 二、被告***于上述期限内赔偿原告安徽省高迪循环经济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227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1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高迪循环经济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38123元; 四、被告***于上述期限内赔偿原告安徽省高迪循环经济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63812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1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五、被告安徽恒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安徽省高迪循环经济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980元,减半收取15490元,由被告***承担11000,被告***承担44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9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