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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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发胜精米厂 安徽天裕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恒裕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霍山县发胜精米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天裕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款2240000元及利息(以22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天裕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70元,减半收取127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785元,由被告霍山县发胜精米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