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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曲水世纪金源方圆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2017年10月16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招商代理佣金498989.41元。 二、被告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曲水世纪金源方圆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2018年7月16日至2019年10月31日的招商顾问费3100000元。 三、被告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曲水世纪金源方圆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2018年派驻员工年终奖金42050.87元。 四、被告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曲水世纪金源方圆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派驻员工的薪酬福利费274425.39元(30491.71元×9个月=274425.39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10元,减半收取223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355元,被告承担22430元,原告承担49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