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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皇家艺苑名品工贸有限公司 北京润恒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安之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晟恒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中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晟恒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288597.52元及利息,利息以1288597.52元为基数,自二○一九年三月六日起至二○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北京市皇家艺苑名品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中晟恒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误工损失106400元。 四、驳回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37元,由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782元,已交纳;由中晟恒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3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28300元,由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已交纳;由北京市皇家艺苑名品工贸有限公司负担8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