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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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齐鲁乙烯化工有限公司 淄博嘉森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齐鲁乙烯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淄博嘉森机械有限公司货款868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淄博齐鲁乙烯化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淄博嘉森机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8686.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淄博齐鲁乙烯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