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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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 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浮梁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 江西嘉佑曙光骨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医疗费251183.73元、误工费15685.92元(39761元/年÷365天×144天)、护理费8880元(120元/天×7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920元(80元/天×74天)、营养费3700元(50元/天×74天)、交通费4890元、残疾赔偿金219276元(36546元/年×20年×30%)、精神损害抚慰金1300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合计525535.65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赔偿限额12万元内赔偿12万元;余款405535.65元,由原告自负60830.34元(15%),被告***承担283874.96元(70%)、被告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0830.34元(15%)。被告***应承担的283874.96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险者50万元内赔偿283874.96元。 综上所述,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403874.96元;被告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60830.34元,其已支付10000元,尚应赔付50830.34元。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予以支付。 二、被告***已支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原告应予返还,此款在保险公司赔偿款中予以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44元,减半收取4072元,鉴定费2700元,合计6772元,由原告负担171元,被告***负担5846元,被告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