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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霍海燕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18749.69元(5187496.91元×10%);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52331.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7331.60元;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1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6800元;退回原告***59468.40元,由原告***负担52019.60元,被告霍海燕负担53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2-22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