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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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东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市连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404民初478号之一 原告:珠海东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珠海市连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珠海东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连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于2020年2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珠海东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珠海东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30元,退还原告珠海东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1165元。 |
| 裁判日期 | 202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