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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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西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03民初3508号 原告:大连西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91433517N,住***。 法定代表人:阎崇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甲明,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莲莲,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连东港证券营业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311500635N,营业场所大连市中山区珠玉街7号锦冠天成17号公建。 负责人:陶宏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西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连东港证券营业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准许原告大连西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西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晓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媛媛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