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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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汉中南郑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博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西安博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材料款145000元,并按照月利率9.3‰支付该款项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3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西安博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






